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阅读次数: 发布时间:2011-11-15 15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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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

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

 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审计局:

    经厅领导同意,现将《安徽省审计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

 

 

 

安徽省审计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

 

第一条 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,保证省审计厅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全省审计工作情况,加强对全省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 各市、县(区)审计局应建立重大事项向上级审计机关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。

第三条  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循“准确及时、实事求是”的原则。

第四条  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。

(一)重要工作事项

1.贯彻落实上级审计机关重大决策和部署的情况,其中,贯彻全国、全省审计工作会议和座谈会精神情况应在会议后的一个月内报送。

2.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,其中,工作总结应在次年一月上旬前报送,年度工作计划应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。

3.重点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,按进度定期及时上报。

4.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。同级财政审计、县(区)委书记和县(区)长经济责任审计、重大投资项目审计、重大民生工程审计、救灾款物审计等项目的审计报告,在发送被审计单位的同时,应及时抄送省审计厅。

5.审计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及经验总结。

6.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重要情况等。

(二)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

1.本级以上党委、政府领导同志到审计机关视察工作或开展慰问,以及重要指示情况。

2.审计机关发生或危及审计机关的重大突发性事件、安全事故、重要案件及处置情况。

3.重大审计质量责任事件及处理情况。

4.重大失泄密事故及处置情况。

5.社会反响大、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事件及处置情况。

6.科级(含)以上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,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。

7.县(市、区)审计局局长人事变动情况。

8.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五条 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。

(一)重要工作情况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及时报告。重大事项和突发性事件按应急管理的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,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,特别重大、紧急事件,可用电话方式迅速直接报告,需要报送书面材料的应在限期内补报。

(二)报送至省审计厅的报告或简报信息等,应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由其指派的其他负责同志签发。

(三)凡需审批的事项必须书面请示经省审计厅同意后方能实施。

第六条  严格责任追究。遇到重大事项如有迟报、漏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,取消该单位年终各项评优活动资格,并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,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第七条  各级审计机关向省厅报告的重大事项,由省厅办公室按正式收文予以办理。

第八条  省厅办公室、监察室应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监督,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。

第九条 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有保密要求的,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。

第十条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凡省审计厅及有关部门已有的关于报送行政公文、业务文书及简报信息等方面的规定仍要继续执行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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