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
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
各市、县(市、区)审计局:
经厅领导同意,现将《安徽省审计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
安徽省审计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,保证省审计厅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全省审计工作情况,加强对全省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各市、县(区)审计局应建立重大事项向上级审计机关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。
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循“准确及时、实事求是”的原则。
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。
(一)重要工作事项
1.贯彻落实上级审计机关重大决策和部署的情况,其中,贯彻全国、全省审计工作会议和座谈会精神情况应在会议后的一个月内报送。
2.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,其中,工作总结应在次年一月上旬前报送,年度工作计划应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。
3.重点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,按进度定期及时上报。
4.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。同级财政审计、县(区)委书记和县(区)长经济责任审计、重大投资项目审计、重大民生工程审计、救灾款物审计等项目的审计报告,在发送被审计单位的同时,应及时抄送省审计厅。
5.审计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及经验总结。
6.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重要情况等。
(二)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
1.本级以上党委、政府领导同志到审计机关视察工作或开展慰问,以及重要指示情况。
2.审计机关发生或危及审计机关的重大突发性事件、安全事故、重要案件及处置情况。
3.重大审计质量责任事件及处理情况。
4.重大失泄密事故及处置情况。
5.社会反响大、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事件及处置情况。
6.科级(含)以上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,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。
7.县(市、区)审计局局长人事变动情况。
8.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。
(一)重要工作情况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及时报告。重大事项和突发性事件按应急管理的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,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,特别重大、紧急事件,可用电话方式迅速直接报告,需要报送书面材料的应在限期内补报。
(二)报送至省审计厅的报告或简报信息等,应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由其指派的其他负责同志签发。
(三)凡需审批的事项必须书面请示经省审计厅同意后方能实施。
第六条 严格责任追究。遇到重大事项如有迟报、漏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,取消该单位年终各项评优活动资格,并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,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向省厅报告的重大事项,由省厅办公室按正式收文予以办理。
第八条 省厅办公室、监察室应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监督,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。
第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有保密要求的,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。
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凡省审计厅及有关部门已有的关于报送行政公文、业务文书及简报信息等方面的规定仍要继续执行。